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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海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吴国尧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吴国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海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责人:毛寄文。上诉人吴国尧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3)甬海法事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吴国尧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国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裘剑锋代理审判员  储宁玉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