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高开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时子民俗食品有限公司、鲁东勋、赵美子等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金时子民俗食品有限公司,鲁东勋,赵美子,李英子,金正根,金鑫日,姜明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汽贸城A-1-2号。企业代码证号67563543-4。法定代表人郑国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刚,男,1983年4月22日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中锋花园小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金时子民俗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长吉南线3公里。企业代码证73256336-X法定代表人金时子。被执行人鲁东勋,男,1979年10月20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浦东路乐东村朝鲜族六社。被执行人赵美子,女,1979年11月10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通化路**号。被执行人李英子,女,1946年4月15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浦东路乐东村朝鲜族六社。被执行人金正根,男,1946年4月15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浦东路乐东村朝鲜族六社。被执行人金鑫日,男,1964年10月10日生,现住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和平村二社。被执行人姜明淑,男,1967年9月20日生,现住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和平村二社。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时子民俗食品有限公司、鲁东勋、赵美子、李英子、金正根、金鑫日、姜明淑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悦代理审判员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美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