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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李韧、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李韧,王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会签: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核稿:校对:份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卓。委托代理人:房金刚。委托代理人:宋冬健。被告:李韧。被告:王伟。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被告李韧、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冬琴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韧、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冬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