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李韧、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李韧,王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会签: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核稿:校对:份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卓。委托代理人:房金刚。委托代理人:宋冬健。被告:李韧。被告:王伟。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被告李韧、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冬琴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韧、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冬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