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利、孙秀萍与被执行人隆化县章吉营乡黎明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利,孙秀萍,隆化县章吉营乡黎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利,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孙秀萍,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章吉营乡黎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章吉营乡黎明村。法定代表人孙国生,主任。申请执行人张永利、孙秀萍与被执行人隆化县章吉营乡黎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永利、孙秀萍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永利、孙秀萍履行给付4.377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静乃动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