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谢新华与陈理统、祝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新华,陈理统,祝技,陈今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372号原告:谢新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书仁。被告:陈理统。被告:祝技。被告:陈今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新华诉被告陈理统、祝技、陈今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新华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新华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现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谢新华负担。审判员 廖鸿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真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