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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天龙诉被告刘宝喜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龙,刘宝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2031号原告赵天龙,男,生于1987年2月16日,汉族,现租住宝鸡市渭滨区石坝河相家庄。被告刘宝喜,男,生于1967年5月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本院受理原告赵天龙诉被告刘宝喜合伙纠纷一案后,因原告赵天龙无法提供被告刘宝喜的具体联系方式,经反复查找和联系,均无法向被告刘宝喜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本案亦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天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赵天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