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天龙诉被告刘宝喜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龙,刘宝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2031号原告赵天龙,男,生于1987年2月16日,汉族,现租住宝鸡市渭滨区石坝河相家庄。被告刘宝喜,男,生于1967年5月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本院受理原告赵天龙诉被告刘宝喜合伙纠纷一案后,因原告赵天龙无法提供被告刘宝喜的具体联系方式,经反复查找和联系,均无法向被告刘宝喜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本案亦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天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赵天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