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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陈卫义与王良财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良财,陈卫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拟稿纸发文案号(2013)浙台商终字第503号民事裁定书缓急份数15份拟稿人胡精华拟稿时间2013年11月19日拟稿单位民二庭合议庭成员签发:审核: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良财。委托代理人:柳正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卫义。委托代理人:戴福军。上诉人王良财为与被上诉人陈卫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良财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王良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