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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刑执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周乐贵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乐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执字第1765号罪犯周乐贵,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监区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东一法刑初字第9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乐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深中法刑执字第11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8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0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乐贵系病残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周乐贵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人改造质量评估年度等次审批表、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周乐贵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乐贵,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乐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贺冀平审 判 员  周四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