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李文斌与侯拴奇、侯海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斌,侯拴奇,侯海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李文斌,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丽萍,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约,系原告胞兄,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侯拴奇,男,1952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侯海波,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斌与被告侯拴奇、侯海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斌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动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未预交,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孝安代理审判员 胡 璞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红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