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薛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邢艳与朱广山、邢士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艳,朱广山,邢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邢艳。被执行人朱广山。被执行人邢士英。本院在执行邢艳与被执行人朱广山、邢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华审 判 员 于高林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依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