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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薛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邢艳与朱广山、邢士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艳,朱广山,邢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邢艳。被执行人朱广山。被执行人邢士英。本院在执行邢艳与被执行人朱广山、邢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华审 判 员  于高林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依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