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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赖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赖某,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叶某,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伟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伟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