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赖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赖某,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叶某,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伟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伟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