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郑孝忠与杭州华东城西家具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孝忠,杭州华东城西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942号原告:郑孝忠。委托代理人:虞军红、张樱。被告:杭州华东城西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建新。委托代理人:汤蓉蓉。原告郑孝忠诉被告杭州华东城西家具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玲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虞军红、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汤蓉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总经理聘任协议书》1份,约定被告聘请原告担任总经理一职,聘期初步确定为十年,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为其安排杭州市区范围内住房一套供其居住,该住房日常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满九年后,该套住房无偿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任职,被告也依约提供了湖滨公寓1幢2单元401室房屋供原告居住。现原告已工作满九年,被告却迟迟未将该套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履行《总经理聘任协议书》约定,将位于杭州市湖滨公寓1幢2单元401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二、被告承担前述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税费;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原告在担任总经理期间,未能全面履行协议达成要求,故被告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如果过户的话,税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且原告要给予被告一定的补偿。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总经理聘任协议书》1份,证明被告聘请原告担任总经理一职,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为其安排杭州市区范围内住房一套供其居住;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满九年后,该套住房无偿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2.工商变更登记情况1份,证明被告由“杭州华东家具城西市场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华东城西家具有限公司”;3.发票2份、契税缴款书1份,证明被告将湖滨公寓1幢2单元401室的房屋安排给原告居住,且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4.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本案已经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协议明确约定原告有义务做好工作,但是原告并没有很好地完成。对证据2、4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的工作不符合要求,未达到过户条件。本院对证据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4年1月1日,原告作为乙方、杭州华东家具城西市场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共同签订《总经理聘任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聘任乙方担任甲方总经理;聘任期限初步确定为十年,自协议签署之日开始计算;协议签署后,乙方即开展总经理的工作,全面负责市场的筹建及此后的运营工作;乙方的工作职责包括:对甲方执行董事负责,保证城西家具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执行董事的领导下,总管城西家具市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城西家具市场的利润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增收节支、提高效益等;双方协商确认,在符合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乙方享受以下待遇,包括:工作期间,甲方为乙方安排杭州市区范围内住房一套供乙方居住,该住房日常费用如水电、物管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满九年后,甲方同意该套住房无偿归乙方所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税费。合同签订后,杭州华东家具城西市场有限公司购买了杭州市湖滨公寓1幢2单元401室房屋(以下简称湖滨公寓房屋),并将该房屋提供给原告居住至今,原告也在该公司工作至今。工作满九年后,原告要求被告将湖滨公寓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未予过户。2013年8月8日,原告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认为不属于劳动仲裁收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明,2006年5月29日,杭州华东家具城西市场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华东城西家具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本院认为:用工单位应当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公司任总经理一职,被告依约将湖滨公寓房屋安排给原告居住,现原告工作已满九年,根据《总经理聘任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当将湖滨公寓房屋作为工作福利,过户给原告并承担过户所需税费。被告认为原告在负责制定公司利润计划、资本投资及提高效益上业绩不佳,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不能据此主张约定应当给予原告的福利不予给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华东城西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杭州市湖滨公寓1幢2单元401室房屋过户至郑孝忠名下,并承担该房屋过户所产生的各项税费。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