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善梅与郑红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梅,郑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2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善梅。被执行人:郑红伟,(公民身份号码×××1973)。张善梅与郑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甬象商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善梅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红伟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善梅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1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