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于诚与袁吉华、张翔,原审被告张武骏、郭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于诚;袁吉华;张翔;张武骏;郭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诚。委托代理人任晓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吉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翔。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允岗。原审被告张武骏。委托代理人张祖高。原审被告郭晓梅。上诉人于诚因与被上诉人袁吉华、张翔,原审被告张武骏、郭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诚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于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