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民初字第5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方华与张书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华,张书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518号原告刘方华,男,汉族,住高密市。委托代理人吴明眉,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书田,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刘方华与被告张书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依法送达,无法查找到被告张书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方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代理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