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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黎汝强与周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黎汝强,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315。被告周东光,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018。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汝强诉被告周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汝强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汝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德玉审 判 员  袁朔霖人民陪审员  唐玉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代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