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广州美电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成德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美电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程平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春桥,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莹,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成德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吴子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剑锋,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广州美电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电威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成德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美电威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关于PCB板检验期间的问题。PCB板检验期间为180天是指定作人对标的物外观检验的期间,要实质性检验质量必须进行破坏性实验。二、成德公司应为加工成PCBA板后的PCB板质量承担责任。成德公司关于二次加工、加装后承揽方对PCB板不承担责任的“产品三基本描述”属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三、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认为无法通过对PCBA板的鉴定得出PCB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应释明并另行委托鉴定。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成德公司赔偿美电威视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80927.18元,扣减已退回成德公司不合格产品货款34000元。成德公司答辩称:美电威视公司没有���供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美电威视公司反诉主张的赔偿金额随意性大,滥用诉讼权利。对于欠款302194.7元的事实,美电威视公司二审没有提出上诉,一审期间也确认了该事实,现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美电威视公司以PCBA质量问题直接判断PCB产品质量,是转移责任的做法。美电威视公司对印制板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限是六个月。双方对PCB验收标准已约定为IPC-II。质量问题已鉴定完毕,重新鉴定没有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美电威视公司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美电威视公司以PCB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成德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80927.18元应否支持。根据双方的确认,PCB板适用的质量标准为IPC-II,检验期间和保质期间为180天,美电威视公司应及时对成德公司交付的PCB板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验,美电���视公司在涉诉后才申请鉴定,已超过了产品最长储存时间,美电威视公司应对其没有及时检验产品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另根据成德公司一审时向法院提交、美电威视公司二审时向法院提交的“产品三基本描述”的记载,定作方对产品二次加工后,承揽方对PCB板不承担质量责任。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答复,因产品经过了二次加工,无法对本案争议的PCB板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美电威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缺乏法律依据。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美电威视公司支付货款302197.4元和利息,成德公司赔偿损失9478.6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美电威视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美电威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美电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