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胡爱霞与朱绪银、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爱霞,朱绪银,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526号申请执行人胡爱霞,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朱绪银,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高伟,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本院在执行胡爱霞依据本院作出的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朱绪银、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朱绪银、高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朱绪银、高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胡爱霞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朱绪银、高伟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