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4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张×诉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078号原告张×,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海鸥,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鸥、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1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李×辩称:对相识、结婚无异议,双方虽然曾发生过争吵,但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希望双方继续生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李×于2011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