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13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桐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桐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13926号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裕龙花园四区3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为76011049-9。法定代表人線杰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伟,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芳,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桐江,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龙绿港物业)与被告刘桐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殷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龙绿港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周伟、程芳,被告刘桐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大龙绿港物业诉称: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由原告向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被告系×三区×号楼×单元×室住宅业主,其物业面积为97.61平米,按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缴纳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6255元,被告拒绝缴费,故产生滞纳金1126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6255元及违约金112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桐江辩称:涉诉房屋登记在我名下,欠缴期限、计算方式、房屋面积均认可。我不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具体理由如下:1.单元门门锁损坏3月余,物业没有及时修理,没有做到合同第二条的相关约定;2.电梯轿厢内没有值班电话;3.消防栓被胶带粘死,造成消防隐患;4.小区公共区域内长期堆放垃圾无人清理;5.小区两个出入口在早晚下班高峰时经常堵死,无法进出,物业不派人引导,另外小区路径设置的不合理,不设隔离带,才造成以上的拥堵现象;6.停车费乱收,没停在停车场里面也收费是不合理的,地上停车费的收益应该是业主的,停车场的收益没有公开也没有返还给业主;7.原告应公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支情况等信息;8.小区内的小广告太严重,没有人清理;9.2011年到2012年9月16日的物业费超出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刘桐江系北京市顺义区×三区×号楼×单元×室的产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7.61平方米。刘桐江购买上述房产后与大龙物业签订《裕龙花园三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大龙物业对业主提供房屋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修养护服务、电梯服务、消防服务、二次供水管理服务、公共治安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维护服务、停车服务、装饰装修服务、综合服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78元。庭审过程中,被告刘桐江对其主张的辩解意见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但原告表示对其反映的问题均可进行改进、提高。原告亦认可其他业主提供照片的真实性以及其提供物业服务时对公共部位的管理、维修以及环境卫生的保持等方面确实存在瑕疵。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均应按此履行。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实际接受了原告所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在庭审中,大龙物业认可对公共部位的维修以及环境卫生的保持等方面确实存在瑕疵,故本院对被告应支付的物业费予以扣减,数额由本院酌定。又因大龙物业在提供服务时确有瑕疵,被告并非故意拖欠物业费,故对大龙物业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被告提供持续的物业服务,故被告主张原告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以促进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桐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服务费五千九百四十二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桐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殷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西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