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003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30
案件名称
陈玲与李小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李小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00338-2号申请执行人:陈玲,女,1972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李小套,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固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小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套立即履行偿还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小套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套及其妻子殷永洪在金融机构拥有夫妻共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小套及其妻子殷永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