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洪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陈珠妹与江国强、石三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珠妹,江国强,石三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473号原告陈珠妹。委托代理人王明,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国强。被告石三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珠妹诉被告江国强、石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珠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忠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