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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汴民终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汴红与程铭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铭兰,张汴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铭兰。委托代理人范琪。委托代理人朱寅立,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汴红。张汴红诉程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日诉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2)顺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程铭兰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汴红以及程铭兰委托代理人范琪、朱寅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88元退还程铭兰。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杨雯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艺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