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二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与杨登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杨登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842号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静。被告杨登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登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金  霞代理审判员 刘 晓 梅代理审判员 代 仁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