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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执民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邵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邵思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长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邵思伟、李燕萍名下位于长兴县雉城镇金陵北路375号兴仁大楼1-5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梅义平审 判 员  郭富平代理审判员  施前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帅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