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执民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邵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邵思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长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邵思伟、李燕萍名下位于长兴县雉城镇金陵北路375号兴仁大楼1-5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梅义平审 判 员 郭富平代理审判员 施前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帅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