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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初字第04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秀芹与王福顺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芹,王福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4523号原告魏秀芹,女,1964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贵永,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顺,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兼王福顺委托代理人)王福来,男,1962年7月7日出生。原告魏秀芹与被告王福顺、王福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海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秀芹及委托代理人孙贵永,被告王福顺、王福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秀芹诉称,我与被告前后院,2013年5月修建房屋重建大门,因大门离地面过高需要坡度,而被告王福顺屋檐滴水需要排放,原告为其修建下水管道;原告院墙与王福顺房屋有50厘米缝隙,原告用砖加���封闭,二被告以妨碍排水为由,将道路、砖墙拆毁,垃圾堆放在原告门口,导致原告无法通行。诉讼请求:1、要求恢复被二被告破坏的院墙及大门口通道;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福来辩称,是我们两个被告拆的原告一小部分院墙和大门口通道靠近王福顺家正房部分。房子是王福顺的,不同意恢复,我们是为了排水。被告王福顺辩称,是我们二被告拆的,不同意恢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前后院邻居,因原告大门口的坡道和院墙被二被告拆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现场勘验,1、王福顺家在南,魏秀芹家在北。2、王福顺家院落东侧,有一条宽约3.1米的走道,走道北侧,是魏秀芹家大门,大门南侧有一坡道,高出地面约40厘米。在魏秀芹家大门西侧和王福顺北房北端,有一堵宽约55厘米的墙,该墙南侧35厘米部门有损毁,魏秀��家大门南侧坡道距王福顺正房48厘米范围内有损毁。王福顺正房北侧和东侧均出檐约55厘米。原告称要求对方恢复墙和坡道被损坏部分。二被告认可为二被告拆除,但称因为墙和坡道妨碍排水,不同意恢复,在被告方正房55厘米出檐范围内不让原告占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恢复被拆除的院墙和坡道,即魏秀芹家大门西侧和王福顺家北房北端之间宽约55厘米的砖墙和魏秀芹家大门南侧坡道,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二被告损坏的院墙和坡道在原告方的使用范围之内。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恢复被二被告破坏的院墙及大门口通道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秀芹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魏秀芹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海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缐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