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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李立军与仇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军,仇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李立军。被告仇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军与被告仇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军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仇明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立军负担。审判员  尹艳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