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李立军与仇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军,仇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李立军。被告仇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军与被告仇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军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仇明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立军负担。审判员 尹艳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