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06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623-1号申请执行人:俞某某,女,住所地:繁昌县。被执行人:肖某某,男,住所地: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某某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肖某某在中国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