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单晓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单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单晓明,男,1984年4月生,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单晓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单晓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调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