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唐海英诉被告陈春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唐**,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陈**,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3年11月20日以与被告陈**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四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