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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唐海英诉被告陈春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唐**,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陈**,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3年11月20日以与被告陈**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四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