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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民申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郑州强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思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州强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王思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申字第6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强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江西路99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彭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小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思维,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郑州强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思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州强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之前的(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632号民事生效判决只认定了申请人在2010年6月29日前的行为违约,申请人于2010年6月29日之后是否违约,已生效的(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并未认定,在此情况下原审认定申请人在2010年6月29日之后仍违约,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2009年2月26日,王思维与郑州强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黄金会员协议合法有效。依据该协议的内容及本案之前已生效的(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申请人郑州强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9日强行将王思维商铺锁门的行为构成违约系认定事实证据充分。王思维称申请人的商铺锁门行为一直持续到本案起诉,申请人对此并未否认且未举证证明该持续性侵权行为已中止,故原审认定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延续到合同到期日即2012年4月5日并无不当。综上,郑州强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州强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乔景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