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童庆与葛美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童庆;葛美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323号原告:童庆,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葛美琳,女,24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庆与被告葛美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咏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