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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杨清平诉��传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平,钟传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三初字第198号原告杨清平,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章勇,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钟传光,男,汉族,住惠州市博罗县。被告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路*号明珠商业广场***栋第*层。负责人冯伟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奕辉,该支公司员工。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其中26760.2元,判令被告一赔偿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其中148818.9元,合计175579.1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175579.1元给原告。4、本案鉴定费2300元、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被告一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为: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为:1、医疗费应以发票数额为准,对于超出社保用药范围的部分,我公司不予赔偿。我公司支付了医疗费10000元,应予以扣减。2、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作处理。3、营养费偏高,同意酌情2000元。4、误工费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误工时间是95天,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的误工损失,请求赔偿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且请求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计算也是没有依据的,应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计算。5、护理费应按每天80元计算。6、残疾赔偿金应按事故发生时的标准计算。7、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事故发生时的标准计算,原告的父母是农村居民户口,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8、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赔偿10000元为宜。9、对于交通费600元没有异议。10、原告应负事故同等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我公司只承担50%。11、我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13时30分,在博罗县罗阳镇东坑村路段,原告骑自行车碰撞被告一驾驶停放在右车道的小轿车的尾部,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一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小轿车的所有人是被告一,该车在被告二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率。原告受伤后,先被送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人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65.5元,该医疗费965.5元由被告一支付;当日,原告被转送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天,用去医疗费8668.4元,该医疗费8668.4元由原告自己支付;2013年5月3日,原告转院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天,用去医疗费42085元,该医疗费42085元由被告一支付了8000元,由被告二支付了10000元,其余由原告自己支付。出院后,原告到医院门诊复诊,用去了医疗费263.58元,该医疗费263.58元由原告自己支付。由此,原告共用去医疗费51982.48元,被告一共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8965.5元。2013年8月2日,原告自行委托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其的伤残程度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8月3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杨清平的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杨清平胸5、6、8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3、被鉴定人杨清平的后续治疗费用评估为12000元人民币。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300元。���查明,原告的被扶养人有其女儿杨某某;其父亲杨炎飞,于1944年6月29日出生;其母亲刘四元,于1948年5月18日出生。原告及其女儿杨某某均属城镇居民户口,原告的父母属农村居民户口,原告的父母生育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两个子女。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惠州市某小区服务中心、惠州市惠城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惠州市公安局麦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用于证明其父母杨炎飞、刘四元从1999年5月开始一直随原告居住在惠州市惠城区。事故发生前,原告在惠州名流置业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一负事故同等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骑的是自行车,被告一驾驶的是机动车,所以,被告一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小轿车在被告二投保了交强险和��业第三者责任险,所以,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60%。被告一和被告二已分别支付的原告的医疗费8965.5元和10000元,应予以扣减,其中被告二已支付的原告的医疗费10000元,应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中予以扣减。关于误工费的问题。原告在惠州名流置业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因此,原告的误工费应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计算,计至定残前一日,误工时间共计96天。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过高,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当地的生活水平等情况,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扶养人��活费的问题。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惠州市某小区服务中心、惠州市惠城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惠州市公安局麦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用于证明其父母杨炎飞、刘四元从1999年5月开始一直随原告居住在惠州市惠城区。据此,原告请求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其父母杨炎飞、刘四元的生活费,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原告的女儿杨某某需抚养4年,由原告夫妻两人共同抚养;原告的父母杨炎飞、刘四元分别需赡养11年和15年,由包括原告在内的两个子女负责赡养。关于护理费的问题。原告请求赔偿的护理费,本院酌情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关于营养费问题。原告请求赔偿营养费,因其向本院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需加强营养的意见,故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赔偿营养费5000元过高,鉴于被告二表示同意酌情判决2000元,故本院酌情支持营养费2000元。关于交通费问题。原告请求赔偿交通费600元,因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有交通费的发生是合理的,且被告一和被告二均明确表示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按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合计372876.34元(祥见附表)。首先由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120000元,扣减已支付的原告的医疗费10000元,仍应赔偿110000元给原告;不足部分252876.34元,由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60%即赔偿151725.8元,扣减被告一已支付的原告的医疗费8965.5元,仍应赔偿142760.3元给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142760.3元,合计赔偿252760.3元给原告杨清平。上述赔偿款项252760.3元,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给原告杨清平。二、驳回原告杨清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9元,由被告钟传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共同负担2500元,原告杨清平负担3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彩云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及赔偿表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保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人赔付额交强险商业险1、医疗费51982.48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41982.482、后续医疗费12000120003、营养费200020004、住院伙食补助费7507505、整容费6、残疾赔偿金181360.26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081360.267、死亡赔偿金8、残疾辅助器具费9、被抚养人生活费100783.6100783.610、丧葬费11、交通费60060012、住宿费13��护理费1500150014、误工费9600960015、康复费1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1000017、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9、其他损失120000-10000=11000020、鉴定费23002300合计252876.34×60%-8965.5=142760.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