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77年8月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9年9月15日,汉族,农民。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本院(2007)南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婚生女李某甲由王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给付王某某抚养费100元至李某甲18周岁(每月月底前给付)。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自觉履行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交纳了1200元执行款及本案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将执行款领取,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南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由李某某给付婚生女李某甲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发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 庞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