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宋万友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万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万友,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胡卫兵,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一诉(201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万友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望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万友及辩护人胡卫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万友与被害人路XX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0日,宋万友从贵州省来到东莞市长安镇找在该镇务工的路XX,因路XX表现冷漠而怀疑其有外遇。同年4月21日22时许,宋万友因怀疑路XX有外遇一事与路在暂住的长安镇锦厦一龙路159号A302房发生争吵。后宋万友通过哀求、自残、写遗书等方式试探路XX,见路XX无动于衷,遂决定杀死路XX后自杀。次日1时30分许,宋万友用双手掐住路XX的脖子,致路XX不再动弹才松手,后抱着路XX一起触电。期间,宋万友发现路XX尚有动弹,于是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捅刺路XX的颈部三下。宋万友杀害路XX后放弃自杀,用被子盖住路XX后锁门逃离现场,路XX的尸体于同年4月23日12时许被发现。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锜XX等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电线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审讯录像,被告人宋万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宋万友无视国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宋万友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宋万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称:其杀死路XX是出于一时气愤。被告人宋万友的辩护人胡卫兵提出:宋万友是初犯,没有前科,一贯表现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宋万友及辩护人均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万友与被害人路XX(女,殁年38岁,贵州省兴仁县人)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0日,宋万友从贵州省来到东莞市长安镇找在该镇务工的路XX,因路XX表现冷漠而怀疑其有外遇。同年4月21日22时许,因双方为宋万友找工作发生矛盾和宋万友怀疑路XX有外遇,宋万友与路在暂住的长安镇锦厦一龙路159号A302房发生争吵。后宋万友通过哀求、自残、写遗书等方式试探路XX,见路XX无动于衷,遂决定杀死路XX后自杀。次日1时30分许,宋万友用双手掐住路XX的脖子,致路XX不再动弹才松手,后用电线绑在路XX的脚踝上,并接上电,随后宋万友抱着路XX一起触电。期间,宋万友发现路XX尚有动弹,于是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捅刺路XX的颈部三下。宋万友杀害路XX后放弃自杀,用被子盖住路XX后锁门逃离现场。路XX的尸体于同年4月23日12时许被发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路XX符合被他人捂闭口鼻及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侦大队作出的东长公(刑)勘(2013)000395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长安镇锦厦一龙路159号楼房A302房。房间东侧有一辆手推车,车上放着一台电风扇,手推车西侧地面上有两枚云烟牌烟头,房间东南角摆放着一张小方桌,桌上摆放着一部电视机,小方桌与手推车之间摆放着一个绿色塑料桶,桶内装着生活用品。小方桌西侧有一张红色的塑料椅子,椅子上有一本笔记本,笔记本上写有“留言条”,“留言条”有擦蹭血迹。红色塑料椅子北侧有一捆白色电线,电线插头上有血迹,电线尾被剪断,电线尾上有血迹,电线塑料外包皮被剥开,内有红色和绿色塑料包皮两条电线,均有一段金属线裸露。房间南侧有一个行李箱,箱内装有衣物和一把蓝色塑料手柄的铁钳及一个被剪断电线的排插。房间西北角靠北墙摆放一张床,床的南侧靠西墙地面上有一件衬衫,衬衫的正面和背面有擦蹭状血迹,衬衫旁有两个红色电线内包皮和两根绿色电线内包皮。衬衫下有两团带血纸巾。床上有一具女尸,尸体盖着被子,枕头上见一个写有“路XX”的厂牌,掀开被子见死者头部北侧有一条黑色裤子,裤子上有血迹,北墙上有擦蹭血迹,死者颈部有血迹。死者上半身穿一件花点睡衣掀开至胸部见一见胸罩,下半身穿一条花点睡裤,女尸两腿之间有一团带血纸巾。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云烟牌烟头二枚、笔记本一本、白色电线一捆、蓝色塑料手柄铁钳一把、被剪断电线排插一个、血迹衬衫一件、电线内包皮五段、床南侧靠西墙地面血迹纸巾团二个、女尸两腿之间血迹纸巾团一个、死者头部北侧血迹裤子一条;提取了笔记本上血迹一处、电线插头上血迹一处、电线尾上血迹一处、电线金属线上脱落细胞二处、衬衫上血迹二处、裤子左右裤腿上血迹各一处、裤子皮带上血迹一处、北墙上血迹一处、死者左右指甲拭子各一处、死者左右乳房拭子各一处、死者阴道拭子一处、死者血样一处。(二)物证1、白色电线一捆:作案工具;2、铁钳一把、排插一个、衬衫一件、裤子一条、电线内包皮五段、笔记本一本:现场提取。(三)鉴定意见1、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东)公(司)鉴(法尸)字(2013)5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检照片:证实:(1)死者路XX尸体上唇系带周围粘膜可见浅表裂伤及出血,颧面部见有一处2CM×2CM表皮剥脱。左侧下颌下区3CM×2CM范围可见片状皮下出血伴小片状表皮剥脱,表皮剥脱,右侧下颌下区6CM×2CM范围可见片状皮下出血伴小片状表皮剥脱。左颈前见在三处创口并周围6CM×5CM范围皮下出血,创口长分别为2CM、1CM、0.5CM,深达甲状软骨,创缘整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双侧脚踝可见环形闭合浅沟状皮肤损伤,其中左侧为相邻两条,右侧一条,宽0.3CM,周围表皮松解剥脱。分析说明:上唇系带周围粘膜挫伤出血,双侧下颌下区可见皮下出血伴片状表皮剥脱,颈前皮下及浅、深层肌肉出血。喉头粘膜下出血,结合全身所见窒息征象:双侧眼睑结膜淤血、双肺淤血,且未见其他致死性损伤及改变,综合分析其死亡原因符合被他人捂闭口鼻及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死者左颈前所见创口较短,创缘整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并致甲状软骨破裂,其损伤符合锐器所致刺创特征,因颈部创口内未见大血管破裂,分析其为非致命性损伤;(3)死者双脚踝环形闭合状皮肤损伤,符合电流斑改变,分析死者有被电击过程。结论:死者路XX符合被他人捂闭口鼻及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东公(司)鉴(遗)字(2013)0944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1)现场提取的两枚烟头及笔记本留言条上血迹为宋万友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1052505×1019倍;(2)现场床南侧靠西墙地面纸巾团血迹、被害人路XX两腿之间的纸巾上血迹、裤子左裤脚血迹、裤子右裤脚血迹、电线插头上血迹、电线尾上血迹、北墙上血迹、路XX左手指甲拭子、路XX右手指甲拭子中检出的人特异性基因成分为被害人路XX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8.3683408×1017倍;(3)电线红色内包皮金属线的擦拭物、电线皮绿色内包皮金属线的擦拭物、被害人路XX左乳房擦拭物、被害人路XX右乳房擦拭物、现场衬衫正面可疑血迹及路XX阴道拭子均未检出人特异性基因成分。(四)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26日23时40分在贵州省兴仁县下山镇茅坪村麻园组将宋万友抓获归案,被告人宋万友为被动归案。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证实被告人宋万友的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无犯罪前科。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登记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害人路XX的身份情况,被害人路XX系被告人宋万友的妻子。4、提取笔录、提取物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28日零时许在东莞市长安派出所讯问室由技术员提取了宋万友的血清作为DNA检验的样本。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出租屋暂住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宋万友和被害人路XX于2013年4月20号入住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一龙路159号出租屋10栋A302房。6、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并扣押白色电线一捆、蓝色塑料手柄铁钳一把、排插一个、带有血迹的衬衫一件、带有血迹的裤子一条、红色电线内包皮三段、绿色电线内包皮两段、笔记本一本(内写有留言条)。7、现场提取的留言条记载内容:留言条,亲爱的三个孩子你们好!爸爸一生错爱一个人才走到今天这个地步。无能力在抚你们上了,我的错我自己解决不牵连你们。我再也不受折磨了,一鸟百鸟。以后你们要好好找一个真心相爱的人度过人生美好时光,不要学我这样迷忙爱一个人是今天人生中最大的痛,活得生不如死。2013年4月22日,宋万友亲笔记,包内还有两卡,你们自己来去取,别人来沟永妈,你妈也愿死心跟别人,我也死心离开人世间。8、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路XX于2013年4月22日因机械性窒息合并电击死亡。9、作案刀具去向说明:证实被告人宋万友供述作案刀具在逃跑过程中丢失,但丢失地点不明,因此无法找回。(五)视听资料光盘三张:审讯录像,证实公安人员依法审讯和被告人宋万友如实供述的情况。(六)证人证言1、锜XX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0日14时许,一名穿黑色衣服、自称是贵州人的短发男子(经辨认为宋万友)与三名女子到我管理的一龙路175号租房,我让该名男子出示身份证的时候,该名男子表示没有身份证,但是他老婆在工厂上班,叫我不要怕。于是我把302房的钥匙交给了宋万友。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和三名女子一起上去,我见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带着三名女子一起上去就说,你不是一个人住吗?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说那些都是他的亲戚一会就走的。4月21日11时许,宋万友交了45元给我,说再住3天就走了,之后我就没有见过宋。4月22日12时许,三名女子前来出租屋,要求我把出租屋大门打开,上去查看A302住客的情况,过了约3分钟之后,三名女子下楼说没看到人之后就离开了。当天13时许和14时许,我两次上楼查看A302房,均没有什么动静。直到4月23日12时许,那三名女子再次来到出租屋,说她们的姐姐失踪了两天,让我把A302房门打开看一下,然后我就将房门钥匙给了三名女子。没过多久,我看到一名女子跑下来说房间里面有人但房门被顶住,我怕出什么状况,于是打电话给我的丈夫陈玉水,让陈玉水找人来开门并叫她的老乡报警,这时另外两名女子也一边哭一边下楼叫我报警。后警察与医生到达出租屋后就封锁了现场。辨认笔录:经辨认,錡爱荣辨认出被告人宋万友就是在2013年4月20日14时租住东莞市长安镇锦厦一龙路175号10栋A302房的黑衣男子。2、宋XX的证言:证实我租住在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一龙路159号303房,两年前开始在此租住。2013年4月20日有一对夫妻入住隔壁302房。4月22日大约凌晨2时许,我在睡觉的时候被隔壁302房的吵架声吵醒了,是一男一女的吵架声,由于说的是家乡话,所有没有听清他们在吵什么。过了约半小时,吵架声就没有了,再过了约一小时,就听到302房传来关门的声音,还有门外挂锁的声音,接着就听到一个男人咳了两声,然后就是有人下楼的脚步声,之后就没有异常的声音。直到4月23日才知道有一名妇女死在房间里。3、杨XX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路XX系我丈夫的姐姐,我和路XX一起在东莞市长安镇肯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4月20日12时30分许,路XX告诉我她丈夫宋万友从老家过来找她,于是路XX与我的姐姐杨XX一起去找出租房给宋万友,找到后便回工厂上班。4月21日18时许,我和路XX、杨XX、毛XX、廖XX五人一起去一龙路159号302房找宋万友一起出去逛街,21时许,我们五个女人先回工厂宿舍,宋万友独自离开。21时22分许,宋万友打电话给路XX,后路穿着花白色的睡衣、外面披一件米白色的外套出工厂,当时宋万友就在工厂门口等着路XX,然后他们一起离开工厂了。4月22日2时30分许,路XX的大儿子宋XX打电话给我,称宋万友与路XX打架,让我帮忙过去出租屋看看,由于当时太晚,所以我们都没有去看。4月22日一整天我们都没有见到路XX,当日12时许,我和杨XX、毛XX去出租房找路XX,但门被锁了,在门外叫了一段时间也没人应,我们便回工厂继续上班。当天18时30分许,我们请假继续去找路XX,但一直没有找到,到了21时许,我们就回到工厂,大约到了22时许,我和毛XX又去了一趟该出租屋去看了一下,出租屋没有开灯,我们以为里面没有人,就回到工厂。4月23日12时许,我、毛XX与廖XX再次去到出租房,发现门锁还是锁上,于是叫房东用后备钥匙打开门看看,发现路XX睡在床上,但一点生命迹象都没有,遂打电话报警。我怀疑是路XX的丈夫宋万友杀害的。4、杨XX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1日19时许,我和路XX、路XX的老公宋万友、小素英(毛XX)及我妹妹杨XX一起在乌沙大润发超市逛商场,之后我们一起回到工厂门口,宋万友就自己一个人离开了,路XX就和我们一起回到宿舍。当时我还问路XX为什么不跟老公宋万友一起回去,她就说她不想一起去。当晚21时许,宋万友打电话给路XX,路XX就接了电话,当时路XX就说了一句出来再说,之后她穿着睡衣和凉鞋就离开了,我也就睡觉了。4月22日2时左右路XX的儿子宋XX打电话称,他爸爸打电话给他的时候,他在电话里听到他爸爸和他妈妈吵架吵的很厉害,叫我出去看一下,我就说现在太晚了,厂里不给出去,等第二天再过去看。4月22日7时许,我就打电话给小素英,跟她说路XX的儿子昨天晚上打电话过来,说他爸爸妈妈吵架了,所以要他跟我一起去他们出租屋看一下,后来我们又觉得他们两公婆吵架就没有必要去看了,加上我们要上班了,就没有去出租屋找路XX了。我们一直打路XX老公宋万友的电话,但是他的电话都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而且4月22日上午路XX也没有回厂上班,也没有和我们联系,到了4月22日中午12时许我和小素英、杨XX就到过长安镇锦厦河南工业区一龙路159号后面的出租屋A302房,看路XX有没有在哪里,当时我们进不了一楼的门,还是找房东开门给我们进去的,我们来到A302房门口发现房门是锁着的,我们当时没有敲门,就直接走了,到了下午我们继续打宋万友的电话,发现手机还是处于关机状态,路XX还是没有回来上班,所以下午下了班以后,我们又到了出租屋去,发现出租屋的门还是锁着的,我们就离开了。一直到了2013年4月23日,我们就想去出租屋把路XX的东西搬回厂里,在中午12时30分许,我和小素英、杨XX、小娥(廖XX)一起找到房东拿了A302房的钥匙,当时小素英、杨XX、就没有上楼,我和小娥就拿到出租屋的钥匙上楼了,小娥用钥匙打开门以后,我们站在门口就发现路XX人平躺在床,被子盖住上身,露出双脚,我就叫了下路XX一声姐,但她没有应我,我当时就知道出事了,就跟着小娥跑下楼了,找到了我妹妹杨XX、小素英说路XX在房间里面,接着我们四人就一起来到了A302房,当时我就在门口没有进去,我妹妹杨XX进去房间内叫路XX,但路XX不醒,我们发觉出事就马上报案了,之后警察就过来了。路XX曾经跟我说过他老公好吃懒做,又乱花钱,现在小孩读书要学费,路XX才出来打工的。路XX有跟我说过,她老公宋万友给她100元叫她买点衣服,但被路XX扔了。路XX从老家过来工作后,宋万友经常会打电话发信息过来,但路XX都不怎么理,对宋万友显得比较冷漠。路XX是2013年3月18日从贵州老家过来的,她老公宋万友是2013年4月20日从贵州老家到了这边找路XX的,之后就住案的出租屋,当天晚上路XX就不想去出租屋那边和宋万友一起住,后来在我的劝说下才去的,不过第二天早上就回来厂里上班了。5、毛XX的证言:路XX是在2013年3月才从家来到东莞市长安镇工作。大约在半个月前听路XX说宋万友想过来找路,但路考虑家里孩子没人照顾,小儿子准备要参加中考,让他在家里照顾好孩子就行,但宋万友不听她的。4月20日,路XX告诉我,宋万友从贵州老家来到长安找路。4月21日晚19时许,我和路XX、宋万友、杨XX、杨XX、廖XX到乌沙大润发超市玩,大约玩到20时30分,路XX和我们一起回厂里了,宋万友自己回临时出租房。后来听杨XX说,路XX在回宿舍洗完澡后,宋万勇又打电话把她叫出去了,后来在4月22日晚上我出去找路XX,找不到了。我在回厂时听工厂保安讲,4月21日晚路XX和我们回工厂后,又被她丈夫接走了。4月22日上午因为找不到路XX,我多次打宋万友的电话,但电话关机,直到11时40分许打通了,但没有人接听,后来也接着打,结果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后来只能等到中午12时45分我们下班吃过中午饭后,我和杨XX才到他们住的出租房找他们,当时我了到出租房,看到房间的外面铁门挂锁是锁上的,当时我们第一想法就是他们没有回出租房,于是就走了,后来我们又等到下午18时许,我们下班后,我跟杨XX又到出租房那里找他们,当时发现那房间的铁门的锁还是锁着的,当时我们在那里敲了该出租房的门,结果没有听见有响声,我们就问了住在隔壁的一位女孩子,她说没有看到。由于找不到路XX他们,我们都比较着急,就让我老公路登兴打电话回去路XX家里说情况。路XX的儿子宋XX告诉我的老公路登兴,4月22日2时许,宋万友打电话告诉宋XX路XX有外遇了,准备给他找个后爸。4月23日12时30分许,我们觉得不对劲,路XX她们租房所交的押金也应该快用完了,当时我心想,应该有一些物品在那里,应该找房东把房先退了,把里面的东西先帮她搬出来。于是,我们找了房东,叫她把房门锁剪开,房东就找来工具找门锁剪开了,结果发现我姐姐当时仰躺在房间的床上,身上盖着被子,当时我站在门口在声叫了她几声,结果没人应,我当时就知道他应该死了。6、廖XX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3日12时许,我与杨XX、毛XX、杨XX到东莞市长安镇肯上精密有限公司对面的出租屋302房找路XX,发现门被锁了,于是就下去找房东拿钥匙。我拿了钥匙把302的门打开,看见路XX躺在床上,上半身和头用被子盖着,脚发白,没有穿鞋。我见状就跑下楼告诉了杨XX,杨XX就跑到出租房,拉开路的被子,叫了她很多句,路XX都没有反应,接着我们就报警了。7、宋XX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9日,我父亲宋万友从贵州到东莞市长安镇探望我母亲路XX,到4月22日2时许,我父亲打电话给我,说路XX对不起他,在长安这边有外遇,并说要死一起死。我父亲还把家里银行存折的密码告诉了我。挂了电话之后,我觉得很不对劲,于是回拨电话给父亲,但一直没有人接,打母亲的电话,但接电话的人是杨XX,杨XX称我母亲被宋万友叫了出去还没有回工厂。我告诉杨XX父亲和母亲吵架了,让杨XX帮忙过去看看。杨XX当时说太晚了,厂里不给出去,等第二天再过去看看,便挂了电话。之后我一直拨打父亲的电话,但没有人接,直到4月22日3时许,父亲的手机就关机了。4月23日中午时分,我接到杨XX用路XX的手机打给我的电话,告诉我我母亲在我父亲的临时出租房死了,而我父亲下落不明。之后我就从老家过来长安处理事宜。我到东莞后向我母亲的同事和亲戚了解过,我母亲在这边并没有外遇。(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万友的供述:我和被害人路XX是夫妻,2013年农历二月初六,路XX没有告诉我就从贵州老家来到东莞市长安镇打工,我自己在家里一个人干活,很不开心。后我给她打电话她也不太理睬,有时还会听到她那边有男人的声音。我提出要过来东莞和路XX一起工作,路表示最好不要过来。这些情况让我觉得路XX在东莞有了外遇。同年4月20日13时30分许,我从贵州老家来到东莞市长安镇锦厦路XX工作的工厂门口,当时路XX快上班了,路XX为我在附近找了一间临时出租房就去上班了,也就是后来我杀死路的那间房。接着到了当天下午6点,我打电话给她,她说要加班。同日19时许,路XX和老乡小灵艳来出租房玩,我问她们不是要加班吗?她们说请假了。后为她们一直玩到23时许,然后她们才要离开,路XX要和小灵艳一起回工厂,我劝路XX留下,小灵艳也劝说路,路XX才留了下来陪我到第二天10点钟才离开。4月21日,路XX陪我去找工作,我问他们工厂招不招人,路说不招,期间我拿路XX的手机看的时候发现里面存有一个号码标记为“我的老公”,但号码不是我的,我打过去发现是空号,于是就偷偷把号码换成了自己的。17时30分许,路XX回工厂吃饭,留我一人在外面吃,我心里很不高兴。19时20分左右,路XX和小灵艳、小莲英等5个女人到我的出租房玩,后又去附近的超市逛到21时许,路XX等人就回厂里了,我自己回出租房。我自己回出租房后又返回路XX的工厂问保安招不招人,保安说只要路XX跟工厂领导打声招呼就没问题,我又能问他们工厂里有没有夫妻房,他说工厂没有夫妻房。我和妻子去找工厂时,看见就在附近一间塑胶厂是有夫妻房的。22时30分许,我打电话叫路XX一起回出租房。我在出租房跟路XX商量如果我进不了路这家工厂,路就辞职一起去有夫妻房的塑胶厂工作,但遭到路的拒绝,我感到生气,就借机问路XX手机里“我的老公”是谁的号码,路说不知道是谁存的。因为我妻子的手机是我二儿子给她的,但我想那号码肯定不是儿子存的。后来我打电话给我大儿子和二儿子核实,我两个儿子都说没有存这样的号码。后来大儿子宋XX还叫我们不要一出来打工就吵架,万一离婚了怎么办,当时我妻子对我儿子讲,即使离婚了,她也认我儿子。我和路XX继续在出租房吵架,路XX说那间出租房是我付的钱,她第二天会把钱还给我,我觉得很伤心,做夫妻到这地步已经没意思了。我拿了折叠小刀试图自残,试探路XX是否已经死心,结果路也没有过来劝我,无动于衷,我当时很伤心,又哭又哀求他,要求路不要和我分开,但路还一句话都没说。于是我想到了死,想杀死她后自己自杀,我就在出租房的凳子上写了遗书,大概意思是叫他们以后要找一个真心相爱的老婆,不要像我和他们妈妈这样。等我写完遗书后,我又打电话给我的大儿子,告诉他银行的密码,还有交待一些身后事,交待他们要好好做人,以后找老婆要找个真心相爱的,不要像我们这样,最终会害了整个家庭。我打电话的时候路XX过来抢我的电话,叫我不要打,打完电话就关机了。之后我坐在床上右手拿了折叠小刀割我的左手手背流的血涂在遗书上,这时路XX也没有过来劝我,我已经崩溃了。于是我就伸出双手掐住路的脖子,路大力反抗,并用双手掰开我的双手,但没有掰开,我继续用力掐路XX的脖子,并顺手把她按倒在床上,掐了约5分钟,她的双手也放下来了,我感觉路已经不动弹了,应该是死了。这时我就想跟路一起死,我随后用折叠小刀捅自己的腹部自杀,但没有捅进去。我把从贵州带过来的电线拿出来,用剥皮钳把电线的线头剥了皮,将露出来的金属线绑在路的双脚上,电线的另一头接在出租房的电板上,通电后已经电到路XX了,我过去抱住路XX想一起死,我的两只脚也是赤脚连在路XX绑金属线的双腿上的,一抱住我也被触电了,感觉整个身体都很麻木了,我发现路的身体还会动。我便把电线从电源上拔了出来,后右手拿小刀,左手按住路XX的头捅了路的喉咙约三刀,当时我看见流了好多血,血是慢慢流出来的,流在我的右手上。我觉得路XX已经死了,于是拿起自己的衬衫和纸巾把手上的血擦了。当时我心想,我觉得如果自己死在那里的话,还要我儿子多付火葬费,于是决定先回去老家再说。同日凌晨3时许,我用被子盖住路XX,然后换了一套衣服就带着腰包、手机、钱包就离开了出租房,案发当晚穿的衣服放在床头,都染了血,就没有穿,留在了那里。路当晚是穿着睡衣过来的,她没有带什么东西过来,连手机都没有带上,留下两个行李包和电视等在出租屋里面。我离开的时候用钥匙把门锁好了,后来在逃往汽车站的途中把钥匙和作案用的刀扔掉了,扔在哪里我忘记了。之后,我就坐大巴回老家了。我从贵州过来的时候带了一些行李,有两个行李包,一个是黑色的,一个是棕色的,还有一个平板电视机,还有一些电线(电线是白色的)以及铁钳(剥电线皮的钳子)、插头、插板等接电线用的工具,这些东西在作案后都留在了作案现场。我有抽烟的习惯,我在作案的出租房有抽过烟。案发时路XX穿的是有黑色点缀的白色睡衣。指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宋万友指认出东莞市长安镇锦厦一龙路175号10幢A302房就是其杀害路XX的地方;指认出现场提取的裤子就是其作案时所穿的裤子;指认出现场提取的白色电线、插板、铁钳、留言条等物品均是其作案后留在现场的。被告人宋万友提出其杀死路XX是出于一时气愤的意见,经查,本案是夫妻之间因感情矛盾引发的,宋万友在案发前不存在故意杀人的预谋。故对被告人宋万友的该项辩解,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宋万友的辩护人提出宋万友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万友无视国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宋万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夫妻之间因感情矛盾引发的,宋万友在案发前不存在故意杀人的预谋,并且被害人路XX的父母和儿子已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宋万友的行为予以谅解,故可以对被告人宋万友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万友犯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万友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已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万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绪超代理审判员 郑寒草人民陪审员 黄昊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浩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