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一终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兆海与唐山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兆海,唐山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终字第6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兆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张善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玉祥,天津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韶彬,该公司人事部副部长。上诉人刘兆海、唐山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3)丰(汉)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3)丰(汉)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各10元,退还上诉人刘兆海、唐山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铁军审 判 员 张国忠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