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金乾良、孙广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乾良,孙广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刑初字第854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乾良。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孙广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3)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乾良、孙广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郝永、被告人金乾良、孙广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金乾良、孙广龙和被害人杨某以及许某(系被告人金乾良女友)、马某(系被害人杨某女友)等人在绍兴市镜湖新区后墅路一烧烤店吃夜宵。期间,因敬酒问题,被告人金乾良与被害人杨某发生冲突并扭打,被告人孙广龙遂上前帮助被告人金乾良殴打被害人杨某,并将马某推倒在地,马某遂打电话叫人欲将被告人金乾良、孙广龙等人赶走,后被告人金乾良、孙广龙以及许某沿后墅路往104国道北复线走去,被害人杨某以及马某亦沿同一条路走去。在后墅路上马某叫来的人与被告人金乾良、孙广龙碰面,并伙同被害人杨某一起追赶被告人金乾良、孙广龙。被告人金乾良、孙广龙跑到后墅路北复线路口发现许某没有跟上,又感觉被人追赶没面子,遂在旁边的一棵树上卸下2根用来支撑树木的木棍,一人一根拿在手中沿原路返回,在后追赶的人见状四散逃开,只剩被害人杨某。被告人金乾良、孙广龙遂手持木棍上前对被害人杨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系外伤致右尺骨骨折,构成轻伤;颅骨骨折,构成轻伤;左硬膜外血肿需手术清除,构成重伤。2013年6月1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金乾良在绍兴市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16时30分许,在被告人金乾良的协助下,被告人孙广龙在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上事实,被告人金乾良、孙广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许某、马某的证言,损伤检验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伤势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杨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二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后于2013年11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裁定予以准许。该事实由本院(2013)绍越刑初字第8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乾良、孙广龙合伙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乾良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属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均系初犯,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乾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一七年二月十二日止);被告人孙广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马浩轩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黄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