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67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龙大军。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邓某不同意离婚,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维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