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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67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龙大军。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邓某不同意离婚,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维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