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方明华与苍南县耀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华,苍南县耀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18号原告:方明华。被告:苍南县耀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仕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明华与被告苍南县耀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方明华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葱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