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王其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宋军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国,宋军洁,蒋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122号原告王其国。委托代理人顾昱怡,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军洁。被告蒋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李秀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红锋,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王其国与被告宋军洁、蒋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阮广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其国的委托代理人顾昱怡,被告宋军洁、蒋权及被告平保上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红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其国诉称,2011年10月18日21时50分许,被告宋军洁驾驶被告蒋权的牌号为贵A2XX**的小客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H路X东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宋军洁负事故全部责任。贵A2XX**小客车在被告平保上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医疗费1,079元(人民币,下同)、误工费19,5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24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交通费500元、护工费1,200元、复印费102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衣物损失500元、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宋军洁、蒋权赔偿。被告宋军洁、蒋权辩称,两被告系夫妻。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请求赔偿的医疗费、鉴定费无异议,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部分医疗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律师代理费数额过高,愿酌情赔偿2,000元,复印费不予认可。对其他项目及数额同意保险公司意见。此外,其也垫付医疗费8,711.94元、医用胸腹带45元、便壶19元、外购药费2,730元、车辆修理费1,350元、停车费160元、牵引费5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平保上海公司辩称,其对事故的发生过程、责任认定及贵A2XX**小客车在其处投保交强险无异议。对医疗费中非医保部分及无处方的外购药应予扣除。误工费因原告不能提供社保证明,误工费证明系单位单方开出,不能证明该事实故不予认可。营养费及护理费按每月900元计算,护工费不应重复计算。对于残疾赔偿金,因原告未在本市城镇联系居住一年以上,故不同意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交通费及衣物损失费均酌情赔偿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原告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额颞硬膜外血肿、左颞骨骨折、颅底骨折、肋骨骨折,共发生医疗费9,790.94元。在原告治疗过程中,原告又购买医用胸腹带45元、便壶19元、外购药药2,730元。另发生24天护工费1,200元。本事故还发生原告的车辆修理费1,350元、停车费160元、牵引费50元。被告共垫付医疗费、外购药费、胸腹带费、便壶、外购药费、车辆修理费、停车费、牵引费合计13,065.94元。原告的损伤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上述损伤遗留神经功能障碍属XXX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6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原告因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原告于2010年年底前居住于本市闵行区M镇11室,于上海G装饰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为3,250元,伤后休息期间单位停发工资。贵A2XX**小客车于被告平保上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发票、病史、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承保贵A2XX**小客车交强险的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因本起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宋军洁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由被告宋军洁赔偿。被告宋军洁、蒋权系夫妻,应共同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损失的认定,医疗费9,790.94元、医用胸腹带45元系治疗损伤产生的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对于外购药2,730元,已在治疗中实际适用,应计入赔偿范围,但因无医院处方,该部分应由侵权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天数计算为460元。对于误工费的认定,原告已举证证明其工作、收入及因此产生的误工费情况,且其主张赔偿的误工费并未高于行业标准,故对误工费19,500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鉴定确定的时限及原告的实际需要,本院认定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000元(含24天护工费1,2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的证据,其在本市装饰企业工作已1年以上,且有证据在本市居住,其生活实态应与本市城镇居民一致,故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认定残疾赔偿金,故其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80,376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各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500元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另酌定衣物损失费200元。便壶19元、车辆修理费1,350元、停车费160元、牵引费50元系原告因本事故治疗或处理事故的实际支出,也属财产损失,应计入赔偿范围。复印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系原告通过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实际支出,应计入赔偿范围。综上,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9,790.94元、医用胸腹带45元、外购药2,730元、误工费19,5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交通费5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衣物损失200元、便壶19元、车辆修理费1,350元、停车费160元、牵引费50元、复印费102元、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车辆修理费、牵引费合计119,976元,超出交强险部分2,650.94元及外购药、胸腹带费、便壶费、停车费、复印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合计12,506.94元,由被告宋军洁、蒋权赔偿,鉴于其已垫付13,065.94元,故实际由被告平保上海公司赔偿原告119,417元并返还被告宋军洁、蒋权55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其国119,417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宋军洁、蒋权5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1.57元,由被告宋军洁、蒋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广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