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二初字第004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凤阳县大溪河思念米厂与牛冬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大溪河思念米厂,牛冬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二初字第00488-2号原告:凤阳县大溪河思念米厂。负责人:刘加堂,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孙家辉,凤阳县黄湾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冬玲,女,汉族,1954年12月25日出生,退休工人,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刘磊,男,汉族,1978年6月1日出生,凤阳县物价局公务员,住安徽省凤阳县。系牛冬玲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大溪河思念米厂与被告牛冬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大溪河思念米厂于2013年11月20日以其与被告牛冬玲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凤阳县大溪河思念米厂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大溪河思念米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凤阳县大溪河思念米厂负担。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