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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3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怀盈与被告徐永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盈,徐永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3883号原告王怀盈,教师。被告徐永吉,无业。原告王怀盈与被告徐永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继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怀盈、被告徐永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是2009年12月31日借的钱数是80000元,已经一次性还了40000元,到现在还欠40000元。借钱是用于原、被告共同的朋友的孩子上学,打欠条的时候,朋友的妻子和孩子均在场,其不想让孤儿寡母还这笔钱,可以由其来还。始终说这笔钱由其来还,现在是没钱所以没有还上,其签的字承认欠原告40000元。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被告从原告处借款80000元。原告催要后被告偿还了40000元。2013年1月15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从王怀盈处借人民币四万元整(40000.00元)。按协商在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201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给王怀盈。借款人:徐永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被告认可欠原告40000元,但称借条是原告写好后,其签的字,钱是给原、被告双方共同的朋友孩子上学用,现在没钱所以没还上。原告称钱的用途其不清楚,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徐永吉对借条没有异议并认可尚欠原告40000元,就应当按借条上的约定偿还原告。虽被告徐永吉称借款是用于双方共同朋友孩子上学。但未提交证据,原告亦不认可,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永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怀盈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徐永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继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