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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送民初字第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江苏跃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宋国平与宋国平、屠德荣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跃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宋国平,屠德荣,陈朝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送民初字第0118号原告江苏跃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卢金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盖小军,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剑峰,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国平。被告屠德荣。被告陈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跃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国平、屠德荣、陈朝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剑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人民陪审员 宋本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