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江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524号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马国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长城,系该××员工。被告广东江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夏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江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及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27元,由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朝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丽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