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督字第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高华平督促程序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华,高华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南民督字第026号申请人:刘玉华,女。被申请人:高华平,女1。申请人刘玉华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高华平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高华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玉华借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并承担本案申请费人民币3267.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作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柳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