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民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赵民学与朱家湾电厂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民学,彬县朱家湾电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民初字第01030号原告赵民学,男。被告彬县朱家湾电厂。法定代表人黄锋,厂长。本院在审理赵民学与彬县朱家湾电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彬县朱家湾电厂在中国农业银行彬县支行开设的专用账号为26-445401040004387及26-445401040004502内的35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彬县朱家湾电厂在中国农业银行彬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6-445401040004387及26-445401040004502内的3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敏彬审 判 员 赵 珊人民陪审员 王军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迎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