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特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兆银与被告申人姜风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兆银,姜风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特字第55号申请人姜兆银。被申请人姜风英。指定代理人姜X(与被申请人系姐妹关系)。申请人姜兆银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姜风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述其女姜风英2008年因手术麻醉意外造成脑缺氧,后被诊断为植物人状态。虽经积极治疗,但至今病情无任何好转。故申请要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2008年因手术麻醉意外造成脑损伤。后虽经相关对症支持治疗,但一直无明显好转,呈植物状态。2013年10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姜风英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现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宁脑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认为被申请人姜风英目前系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申请人的陈述及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申请人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姜风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甘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李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