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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365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石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姬登峰审判员  常 伟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