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365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石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姬登峰审判员 常 伟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