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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03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董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3652号原告董某,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邹某,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代管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邹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被告邹某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民治大道潜龙鑫茂花园B区1栋B2座3单元13A房。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告邹某向本院提交的户籍卡及深圳市公安局民治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被告邹某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深圳市宝安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邹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解 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