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3008号原告崔某某。被告冯某某。(未到庭)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福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25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被告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怀孕后,被告经常与原告吵架,发生争议,被告将原告推倒,导致原告流产,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一年后,被告开始赌博、酗酒,夜不归宿,原告于2010年10月与被告分居至今,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现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25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被告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致使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固,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福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